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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12 14:05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下称市工行)?

 

 

被告:深南公司?

被告: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外经委)?

 

1992 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 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 8月28日止。6个月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 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合同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贷款后,深南公 司没有偿还。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 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满后,深南公司 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 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公司的任何手续。?

 

法院认为:海南公司、市工行于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金 融法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深南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应 承担归还欠款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案借款关系发生在深南公司与市工行之间,深南公司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市工行借款,永利宁公司没有向市工行出具借款委托。深南公司提出借款事项由永利宁公司与市工行事先谈妥,深南公司属委托借款,应由永利宁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将永利宁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参加 诉讼的请求不予采纳。市工行向深南公司主张的请求应予支持。市外经委属国家机关,不应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应确认无效。市外经委应承担无效担保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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