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长丁加宪托士官小康购买玉石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特征,系无偿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标的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三是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还规定,合同有书面、口头以及公证等形式。
小康在购买玉石过程中虽有一定过失,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如上述案例,小康显然不存在买假货的故意,但应认定存在一定过失。由于小康在小摊上购买玉石时查看了营业执照、索取了信誉卡,虽然这些信息系伪造,但按照当时的情形小康无法辨别其真伪,因此应当认定小康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该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
战友、熟人之间相托办事很常见,为避免上述案例中“不愉快的事”发生,笔者给广大官兵两点忠告:首先,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时,委托事项和要求应尽量明确。此案中,丁加宪如能多叮嘱一句,要求小康到正规商店购买的话,可能会避免损失。其次,官兵需要购买比较贵重或要求较高的物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店或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商家购买,一者可以质量,二来货物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索赔,防止出现此案中“查无此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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