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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能否主张委托无效,要求李某赔偿?
www.110.com 2010-09-17 15:19

问:孟某企图通过商务考察形式出国,然后非法滞留国外打工。为此,孟某首先以出国旅游为名从公安机关骗取了护照,又通过白某委托李某联系C公司办理赴冰岛商务签证,签证办好后,孟某又通过白某委托李某将费用(机票款、食宿费、摊位费)转交C公司,孟某在商务考察活动结束后,两次企图从丹麦偷越边境至西班牙未遂,被丹麦警方遣返回国。后孟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请教律师两个问题:1、孟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按照《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那么,由于孟某的非法目的导致民事行为无效,上述委托行为是否随之无效?2、如果该委托行为无效,是否适用《民法通则》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答:孟某与李某是委托代理关系,从你说的情况看,孟某让李帮助办理商务签证,李某做为代理人,完成了委托事项,没有过错。孟某通过白某委托李某联系办理签证时,并没有说明自己准备私渡的意图,对李某来说,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不能以孟某的非法目的推定李某的代理行为无效,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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