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通知书 格式二
www.110.com 2010-07-07 23:05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
××(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
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
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
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
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
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
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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