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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噪音扰民被判深夜停工还赔钱
www.110.com 2010-08-02 16:55

 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噪声扰民赔偿案,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扰民费1500元,且23点后停止一切有声施工。

  某公司依规划许可于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开发建设坐落在原告吴某住宅楼南侧的金金大厦。两楼间距为20米,原告的主卧就在南侧。被告经常施工至深夜,严重地干扰了原告及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秩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赔偿及夜间停工事宜,未果。2006年11月9日,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23点后停止噪声施工;支付噪声补偿款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取得开发建设在居民区内的大厦,但施工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的秩序造成很大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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