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而产生的原理与制度,前者注重于追究污染者自身责任,后者着力于污染者分散自身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二者的产生背景、功能与目的,以责任社会化为衔接点,着重说明二者存在着密切联系。它们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较好地考虑到了加害人的利益,同时又兼顾了社会利益,从而有力地实现了法之公平效益价值。
[关键词] 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责任保险 责任社会化 社会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污染者负担原则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都是环境经济学在环境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简单地讲,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ers Principle,简称PPP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与个人等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并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污染治理责任。[1]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被保险人转移自己风险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污染者自身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责任人转移自己的责任。显然,从责任承担者与制度目的上来说,二者似乎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体现在:首先,从污染者负担原则角度出发,污染者负担原则将污染者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隔离开来,污染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与保险人共同分担治理环境损害的费用。[3]其次,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角度出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又将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其他投保人共同承担,即将其责任分散由社会承担,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对污染者负担原则予以否定。前述差异似乎意味着二者在制度功能上存在某种冲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法律领域之应用却日益广泛,并没有因为前述差异而相互排斥,这是否又意味着二者不存在冲突?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产生背景、功能与不足
1.污染者负担原则产生背景
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源头来说,它起初是以谋求平等贸易政策立场为目的。[4] 而作为环境法领域的原则之一,污染者负担原则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与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影响而运用于环境法领域的。在经济学中,外部性是指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与生产者超越活动范围的利害影响。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5]负外部性是指主体将获得利益的成本转嫁于他人来承担。具体到环境问题负外部性问题来说,它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等行为主体在利用环境追求利益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效用或后果转由他人或社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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