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当前,环境权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环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是前路漫漫。环境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是有着许多不同之处。所以,既不应把环境权与生存权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同一项权利。
[关键词]环境权 应有权利 生存权 发展权
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化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1]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 right)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时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2]
受洛克等人的人权学说影响,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1789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自由、平等是人类的自然本性和天赋人权。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本性。而“应有权利”则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第二,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利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应有权利则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第三,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纯抽象的东西,对任何人都一样,不具有阶级性,而“应有权利”则是具体的,是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具体性必然导致权利的阶级性。[3] 我们认为,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脱离社会经济结构、脱离社会关系考虑人的权利,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它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人的追求,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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