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环境污染在我国日益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环境污染诉讼亦是当今人民比较关注的诉讼,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知识,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证明和诉讼时效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指出其中与一般诉讼的不同所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理解及完善有所帮助,从而规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证明规则
环境侵权是在环境活动、生产和生活等活动中发生的,不法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有两个途径:一是向环保部门提出请求,由环保部门出面加以解决;二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本文仅从该类案件特殊性出发,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是此类案件原告方的特点,这一特点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基本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出现,弥补了传统的共同诉讼制度的不足,对污染范围广、涉及受害者多的案件,代表人诉讼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除了原告的推选代表人以外,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资格确定还需明确下列问题:
(一)受害者死亡时,当事人的身份确定。
因环境污染而导致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一般侵权案被侵权人死亡下当事人确定的原则,并结合继承法有关内容来确定。
1、受害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权在继承受害人财产的同时,依法享有追偿权,可以受害人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加害人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如果被害人生前还有抚养人和赡养人,则加害人还需依法支付抚养人和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2、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时,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则视同受害者本人放弃起诉权。
(二)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案中的被告确定。
所谓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企业的排污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②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又可以分为环境共同致害行为和环境共同危险行为两类。所谓环境共同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共同造成他人损害。而环境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侵害后果是由污染危害行为的多个主体中的一个或数个所致,但不能判明加害具体由谁所致的情形。③由于环境共同侵权的复杂性,导致原告在准确认定被告时困难。鉴于环境污染诉讼的原因分析之复杂性和高技术水准性,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审查该类案件的起诉时,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污染行为可能为被告共同为之,法院即可认定它们为共同被告,至于各被告人是否是真正侵权人、是否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则是审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审查起诉所需要认定的。
- 上一篇: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客观化探讨
- 下一篇:环境归责原则含义
相关文章
- ·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若干问题的探析
- ·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若干问题的探析
- ·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试论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侵权责任法》有规定
- ·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 ·民法关于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