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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www.110.com 2010-08-04 15:06

  各市(县)、区环保局,新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各市(县)、区金融办(发改局、上市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地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我市已被省确定为试点城市之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将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等以下四方面的原则,逐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地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会同金融职能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突出重点。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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