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南与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1-24)
刘伟南与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南,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
委托代理人何洪、汤志伟,均系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敏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秋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伟南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2)明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2002年1月1日承包原高明市西安区庆洲村委月洲村土地,承包稻田面积73.1亩、鱼塘面积2.5亩、涌基面积约6亩。2002年4月7日下午,原告所承包的鱼塘放养了600尾(重1604市斤)鲩鱼,当晚抽用河涌水,第二天早晨发现鱼死亡后,即向原高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原高明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等部门报告,后经水产中心对死鱼进行分析,证实造成鱼死亡的原因是缺氧。原告从河涌抽水入鱼塘时没有开增氧机,直至第二天中午经水产部门鉴定死鱼原因后才开增氧机。原告刘伟南因鱼缺氧死亡,怀疑其所种植的农作物也受到损害,找被告要求赔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水产中心于2002年4月12日对原告死鱼作出:“由于水体比较瘦,氧气来源低,鱼的数量增大,加大了氧气的消耗,晚上涌水严重缺氧,进入鱼塘后占用氧气而造成鱼类浮头死亡”的分析报告。受环保局、西安区管委会委托,原高明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农技中心)于2002年5月6日对原告种植的农作物作出调查鉴定,发现原告所种植的全部农作物的根部、根系不发达,没有发现农作物因根部发黑和溃烂而出现死苗的现象,初步确定为缺乏钙元素或者日烧造成。原告对此鉴定不服,同年5月9日环保局、水产中心、农技中心三家共同作出关于西安区庆洲村刘伟南家作物、鱼塘受污染问题鉴定,认为原告的鱼死亡与被告排放到河涌的污水的有机物消耗河涌水的氧气有一定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而原告农作物生长不好与被告无关。原告收到鉴定后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又向佛山市环保局反映情况,佛山市环保局于6月4日对原告刘伟南提出的鱼、农作物受污染之事,作出如果原告对三家部门的鉴定结论不服应去有资质的部门重新鉴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答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拒绝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5196元(其中死鱼损失为5251.60元,农作物损失299944.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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