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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www.110.com 2010-09-02 11:12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与他妻子开店,找我借了20万元钱,并以其个人名义给我打了借条,约定一年还清。可是上个月到还款日时,他们俩却离婚了,店也关了门。我去找朋友要钱,他说都分给前妻了,现在手里没钱,但称有钱了立即还我。请问,我可以要求他前妻还钱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我国《》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你的朋友以个人名义向你借的款,用于夫妻共同开店,应视为夫妻对你的共同债务,虽然他们已经离婚,你仍可以向他们二人主张债权,如果一方有钱,可以要求有钱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你的债权予以清偿。本案中,你的朋友没有钱,你可以起诉他们二人,在执行时,你朋友虽然无财产可执行,但可执行他前妻的财产,他前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再向你朋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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