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金某的离婚请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无任何来往。2006年,郑某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今年4月1日,王某突然登门造访金某,并拿出一张10万元的借据,要求金某替夫还债。金某一头雾水,原来这张欠条是前夫郑某于2001年9月16日签订的,那个时候郑某与自己已经离婚,没有任何瓜葛了。她认为前夫在离婚前几年就离家出走,向王某借款的事情,她并不知情,是前夫一人所为,并不与她有任何的关系,而且这张借条是在她与郑某离婚后签订的,不能生效,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说,1997年1月,郑某想去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就找到他,分两次从他那里借走了1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6分,之后一直未还。2001年9月16日,也就是郑某和金某判决离婚的第二天,郑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款共计10万元的欠条,约定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月按6000元利息计算。但这之后,他没有收到郑某的还款。今年,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了,于是他费劲周折,多方打听,找到了郑某的家,此时才知道,郑某06年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他认为既然郑某已经去世了,这笔借款应该由郑某的妻子来还。王某认为,在郑某签订这张借据的时候,金某和郑某的离婚判决书正在上诉期限内,尚未生效,因此,这笔欠款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款,金某应替其丈夫还债。他多次找到金某要求其还债,却遭到金某的屡次拒绝,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将金某告上了江油法院,要求金某为其前夫还清所欠的债款,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的存在是公民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郑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的时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未生效,但在江油法院公告期间郑某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王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金某知道前夫向其借款一事。江油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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