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一女子认为丈夫在外有相好,提出离婚没得同意后,女子趁给丈夫买酒之际,将毒药放入酒中后离家出走,其丈夫喝了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这名女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11月24日下午6时许,册亨县冗渡镇居民韦某某喝下妻子为其买的酒后感觉胃不舒服,亲友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时许,册亨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对胃内溶物等进行送检,后经黔西南州公安局技术科鉴定,韦启刚的胃内溶物和所喝剩下酒内有氰化物,属中毒死亡。
日前,警方将韦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抓获,刘某某供认了毒杀丈夫的犯罪事实。原来刘某某与韦某某结婚后不久,刘认为韦很花心,提出离婚。韦不但不同意,还将刘乱骂一通,刘便起了毒死丈夫的念头。几天后,刘买来氰化钠藏在身上,于11月23日趁丈夫叫其买酒的机会,刘将氰化钠放入买回的酒瓶内,之后便离家出走。
目前,刘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贵州都市报》供稿
法律界提示: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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