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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弄假成真是咎由自取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据12月6日《潍坊晚报》报道,为逃避债务李某与其妻子假离婚,未料妻子“弄假成真”,跟别人结了婚,并起诉至法院要将李某赶出家门。
  
  原来,2004年,被告李某在与其妻子王某存续期间,驾驶运货大卡车接连发生两起车祸,经法院判决,李某分别赔偿相关受害人32508元和152907.84元。
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李某以145000元的价格将其居住的房屋卖出,并将存款交由妻子王某存入银行。2004年11月,李某与王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在协议中有“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内外债”的内容。2005年2月,李某和王某用家中存款以王某母亲陈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同孩子一起居住。李某原以为自己的财产均已转移至他人名下,受害人和法院拿自己也没有办法,接下来一家三口依旧可以舒舒坦坦地过日子。不料,王某背着李某又恋上了别人,并且在2007年底结婚。2008年7月,王某以其母亲陈某的名义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搬出陈某名下的房屋。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李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尽管在开庭时和盘托出了自己与王某假离婚真逃债的真相,但是,面对被告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记载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内容,李某只能哑巴吃黄连。李某“假离婚”弄假成真纯属咎由自!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呈增长势头。为子女户口假离婚者有之,为分房假离婚者随处可见,为规避债务假离婚者不乏其人,为出国假离婚者也大有人在。一些人之所以假离婚,无非就是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和婚姻自由,来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但离婚程序便捷、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应受道德的约束。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假离婚不仅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而且极易弄假成真。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离婚程序便捷、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假离婚不仅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为严重的是,它无时无刻不在危及家庭的和谐安全,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婚姻应该健康、和睦与安定。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家庭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和谐美好起来。因此,我们要大力宣传与其他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多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假离婚敲响警钟。
  
  假离婚绝非儿戏!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努力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同时,我们每个人都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自觉做到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荣八耻”,以实际行动诚实守信,坚决杜绝假离婚。
[稿源:红网]
[作者:韩迁友]
[编辑: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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