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动态 >
协议离婚,最好去法院“做一了断”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和的简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文明、理智的分手方式——“协议离婚”,尽量避免夫妻对簿公堂。但是也有为数不少的诉讼离婚因分手前的“离婚协议”未予兑现或约定不明的缘故,不得不再上公堂。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可一旦产生纠纷,仍需诉讼解决。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依据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以及其它财产性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介入保护,建议在法院协议离婚,这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相关案例

  案例一:离婚协议没兑现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2007年4月1日,大张和小李两人各持“绿本”在民政局门前互道珍重后和平分手。他俩刚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幼女和曾经的‘爱巢’都归小李”。然而,小李母女俩住了半年多,大张却迟迟不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小李。无奈之下,这对昔日夫妻公堂上相见。后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两人再次自愿达成协议:该屋归小李所有,同时约定在2027年前小李不得出卖该房屋。

  案例二:分手时隐瞒财产前妻法庭上讨回45万

  自从黄先生下岗经商后,与其携手10年的张女士深感爱已不再,最终他俩决定好合好散,但因财产分割的问题商谈了半年时间。其间,黄先生出资200万按40%的份额与朋友合伙办公司,但张女士对此并不知情。2005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时,张女士对这笔财产并未主张。次年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设备以225万元整体转让。半年后,张女士闻悉后诉诸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转让款45万元。历经两级法院两审判决:黄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财产分割款45万元。

  案例三:为了女儿的探视权离婚夫妻对簿公堂

  两年前,林红与强明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晴归父亲强明抚养并负担一切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林红提前通知强明后可探望小晴。离婚后强明很快再婚。在探视女儿的问题上,林红与强明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为此,林红诉诸法院,要求每周六24小时在强明家探视小晴。庭审时,强明表示他尊重前妻看望女儿的权利,但周六24小时在他家,会影响他正常的家庭生活,况且会影响孩子每周六上午的英语课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天上午8时,由林红将小晴接走至周一早晨,再由林红直接将女儿送到学校上课。

  案例四:孩子姓名权引发纠纷离异夫妻怒上法庭

  离异近1年后独自南下深圳闯荡的阿斌,春节返乡后迫不及待地赶到前妻家去探望3岁的儿子。得知前妻阿霞已经再婚的同时,阿斌还获悉一件令他气愤不已的消息,儿子已跟新爸爸姓了。阿斌咨询律师得知,夫妻离异后无论未成年孩归由哪一方抚养,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换改孩子姓名。一气之下他上法院诉求阿霞将孩子的姓改回来。法庭上,阿霞认为当初阿斌同意孩子归自己抚养,故自己有权作主为孩子改姓,再说,后父对孩子视如己出,改姓也是为孩子着想,免得别的孩子取笑他。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阿斌对妻子改姓的决定表示了理解,阿斌与阿霞夫妇握手言和。本报记者郭玉红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 倩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 娜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炜

  主持人:我国法律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规定,那么完成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杨倩:在我国离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当夫妻双方自觉婚姻难以维系,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解除。这种好说好散的方式须以双方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子女归属均无异议为前提。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愿离婚协议书,或者双方亲自到法院作自愿离婚的庭审笔录,由法院审查以后,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夫妻关系。另一种就是“官司离婚”,即由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调查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可以说,“协议离婚”属于一种文明、理智的分手方式。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虽然离婚率上升,但到法院进行判决离婚的人数却逐年减少,这说明现代人素质提高了,能够理智地解决婚姻问题。而只有矛盾解决不了或者一方坚决不同意分手的婚变,才会激化闹上法庭。

  魏娜:另外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地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协议离婚最重要的条件。如今,确有不少夫妻尤其是年轻夫妻,因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就去领离婚证。还有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或由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离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假离婚的。上述不具备协议而办理了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主持人:应当说通过民政局(或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两机构被准许离婚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杨倩:是的,两者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经调解、判决,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15天至30天,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一般法院都会采用合议庭方式审理,审理期限可能最长达6个月。到法院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的,按件收费50元——300元之间;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费,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则减半收费。魏娜:另外,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此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地解决问题。更为重要的一点区别在于,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也并非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