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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 受害方离婚能要赔偿?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问:刘某(女)与于某在1996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2003年5月,于某与女青年李某生活。刘某(女)与于某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分居至今。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刘某离婚。请问:刘某在诉讼程序中能否向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诊断:2001年实施的《》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1、夫妻一方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2、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

    因此,刘某可以向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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