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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漏缴税款,前妻该不该承担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律师表示,漏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本报记者 常可娃
       本报讯 市民李女士和张先生于1999年结婚。2004年,两人到法院协议离婚,并分好共同财产。今年4月份,张先生收到了税务部门寄给他的行政处罚书,要求补缴2002年和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漏缴的税款进行罚款。张先生找到李女士,要求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李女士认为,这是他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她从来没接受过帮张先生缴税的委托,她不应该承担这些税款和罚款。
        对此,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崔颉律师认为,虽然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和罚款发生在2008年,但却是因为2002年、2003年未缴税造成的。也就是说,未缴税的税款发生在存续期间。虽然名为个人所得税,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按法律规定,李女士应该承担未缴纳税款的一半。
       对于罚款部分,作为夫妻,关系虽然亲密,但各自的人身权利还是独立的。就目前状况看,李女士无需承担前夫漏缴税款违法行为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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