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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权受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案例
    刘某和熊某(均是化名)结婚14年,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3年7月以来,丈夫熊某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妻子刘某向当地妇联投诉:“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让我在家独守空床。我成了弃妇,还遭遇了。” 一天晚上,丈夫熊某又一次夜不归宿,并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熊某如果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计算。2003年7月3日,丈夫熊某因夜不归宿给妻子刘某写下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熊某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之后,丈夫熊某继续打下欠条,妻子刘某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这些欠条都写着相同的内容:“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再后来,丈夫熊某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空床费”也不给了,欠条也不打了。妻子刘某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索赔诉状。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丈夫熊某否认家庭暴力,认为那是妻子自残时落下的伤,“空床费”也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写的,根本不是他本人自愿所为。但是,丈夫熊某没有提供妻子自残的证据,妻子刘某却出示了两次被打受伤住院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丈夫熊某也承认夫妻俩曾多次打架的事实。
分析
    “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认定。
    (一)使用家庭暴力是伤害夫妻感情的根本原因。是持此种意见的人认为,我国《》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家庭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对家庭成员有虐待、暴力等行为,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产生“空床费”的根本原因是丈夫熊某使用了家庭暴力,并在未能履行家庭丈夫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空床费”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作用。本案中如果认定了“空床费”作为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给付,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娱乐、购物等,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也是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
    (三)赔偿数额符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双方协定的空床费并不是凭空而来,第一次还履行过。在离婚时提出4000元的诉求给予认定并不为过。
 
栏目编辑: 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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