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齐宣
本报讯 在厦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只登记妻子名字,但后来两人关系不好,加上去年《物权法》实施,丈夫觉得这部新法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利。于是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为共同财产,判令妻子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自己登记为产权共有人。昨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台胞李某,现年44岁,大陆妻子陈某,现年33岁。两人在2000年4月登记结婚。李某称,2000年5月28日,两人以陈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禾祥东路的房子,并于同年7月20日,在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按规定,房产早在2002年起便可办理产权登记。可陈某一直拖延不办,致使房屋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按《》规定,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如果陈某未经丈夫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但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后,不动产登记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没有他项权利人,他(她)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么买卖有效,共有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这下,李某有些紧张了。李某与陈某目前的夫妻关系不太好,虽然没有闹离婚,但两人并没住在一起。李某担心,妻子如果把房子偷偷办理房屋产权证,然后再拿去卖,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那么庭审时,陈某说,她和李某到现在已经没有婚姻关系了,因为他们结婚后,李某在金门又娶了一越南女子,并生育了一男一女,她要求李某向法庭提交户籍卷本、台湾地区法院公证等材料,因为两人曾约定大陆财产归她所有,金门财产归李某。她已经把禾祥东路房子的产权办理清楚,没有义务将李某登记为共有人。
□相关链接
《物权法》实施之后
夫妻财产泾渭分明?
《物权法》保护夫妻财产中各自拥有的财产,但并不是说夫妻两个人的财产关系从此泾渭分明。
律师指出,《物权法》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有特别规定财产,属于某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共有权,否则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理。《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不能说夫妻财产从此泾渭分明。
- 上一篇:根据担保法和婚姻法有关规定 抵押房产允许做公
- 下一篇:判定子女归谁抚养 参照婚姻法
相关文章
- ·新旧婚姻法对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 ·广州补充婚姻法规定 夫妻6月起可申请互查财产
-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
-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 ·关于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 ·婚姻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
-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 ·婚姻理财: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
- ·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
- ·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
- ·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
- ·论夫妻债务——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
-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
- ·新婚姻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