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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物权法PK婚姻法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通讯员 齐宣

  本报讯 在厦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只登记妻子名字,但后来两人关系不好,加上去年《物权法》实施,丈夫觉得这部新法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利。于是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为共同财产,判令妻子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自己登记为产权共有人。昨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台胞李某,现年44岁,大陆妻子陈某,现年33岁。两人在2000年4月登记结婚。李某称,2000年5月28日,两人以陈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禾祥东路的房子,并于同年7月20日,在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按规定,房产早在2002年起便可办理产权登记。可陈某一直拖延不办,致使房屋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按《》规定,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如果陈某未经丈夫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但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后,不动产登记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没有他项权利人,他(她)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么买卖有效,共有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这下,李某有些紧张了。李某与陈某目前的夫妻关系不太好,虽然没有闹离婚,但两人并没住在一起。李某担心,妻子如果把房子偷偷办理房屋产权证,然后再拿去卖,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那么庭审时,陈某说,她和李某到现在已经没有婚姻关系了,因为他们结婚后,李某在金门又娶了一越南女子,并生育了一男一女,她要求李某向法庭提交户籍卷本、台湾地区法院公证等材料,因为两人曾约定大陆财产归她所有,金门财产归李某。她已经把禾祥东路房子的产权办理清楚,没有义务将李某登记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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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实施之后

  夫妻财产泾渭分明?

  《物权法》保护夫妻财产中各自拥有的财产,但并不是说夫妻两个人的财产关系从此泾渭分明。

  律师指出,《物权法》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有特别规定财产,属于某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共有权,否则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理。《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不能说夫妻财产从此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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