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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前夫欠下债务并失踪 法院判决前妻来还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楚天都市报消息 (记者余皓 通讯员刘连生 实习生文苗 彭静)婚姻期间,丈夫对外欠下3.3万元债务,离婚后下落不明,债也没还。昨日,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妻得为前夫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6月20日,王某向叶某借款2万元,约定同年10月20日还清,月利息2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支付1.8万元。同年7月15日,王某再次向叶某借款2万元,还款期限仍为10月20日。扣除5000元利息后,实付1.5万元。王某的朋友陈某为后一笔借款提供信誉担保。

    借款期满后,王某不知去向。今年3月,叶某将王某及前妻李某、担保人陈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开庭时,王某未到庭,而李某称自己已与王某于2006年8月26日在法院调解离婚,“王某的债务与我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按《》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王某的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前,故李某应对这笔债务负责。

    法院参照银行利率,认定该笔债务纠纷实际款项为3.3万元。同时判决陈某对其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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