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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受害者缘何难获赔偿
www.110.com 2010-09-10 17:54

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法院难支持

张某夫妻结婚4年有余,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当张某说不过妻子时,挥拳便打。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妻子提出离婚,理由是,丈夫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然而,法庭上,当法官让其提交有关家庭暴力证据时,她却拿不出来。

铁西法院民庭审判员李莉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而到法院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然而,真正因家庭暴力而获得赔偿的却很少,去年以来,经她手审理的此类案件获得赔偿的只有2件。之所以这样,主要因为当事人没有及时保留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而法院很难追究施暴方责任,受害方也就难获赔偿。在此,她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增强法制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与公安、妇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取得联系,以备日后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重婚:无过错方没证据难得赔偿

当今社会,重婚案时有发生。记者调查发现,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也寥寥无几。以铁东法院为例,去年他们办理了3起重婚罪案件,其中一起无过错方———妻子在发现丈夫的奸情后,通过有关部门巧妙地获取了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丈夫不得不承认重婚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丈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又判决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2万元。

铁东法院民一庭法官岳春芳说,重婚与外遇性质不同,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旦罪名成立,是要受法律制裁的。而外遇属于道德范畴,其行为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或民事上的制裁。事实上,重婚在法庭上很难认定,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行事隐蔽,受害方很难取证。没有证据,法院就不能认定重婚事实成立,无过错方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背景材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记者田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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