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天法宣) 婚前双方约定家庭支出三七分担,谁知比妻子小8岁的丈夫婚后无收入,家庭支出全部由妻子负担。不堪丈夫不负责任的妻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家庭支出63万元。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生活开支虽然巨大,但因被告对家庭的生活开支金额以书面形式确认过,故法院予以认定。
据徐某诉称,她和崔某通过网络认识,彼此了解不深便草率结婚。婚前,他们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家庭开支崔某承担70%,她承担30%。谁知婚后,崔某对工作不感兴趣,几乎没有什么收入,家庭支出全部由她负担。2004年,她和崔某签订离婚协议,但是直到2007年,他们才正式离婚。从2003年登记结婚到2006年崔某离家出走,她支付了全部的家庭开支共计90万元。按照婚前约定,崔某应该支付家庭支出的70%,即63万元,另外,2004年崔某还向她借款11.5万元。
但崔某辩称,他已经履行了家庭义务,并没有欠任何家庭费用,而且双方婚前关于生活费承担比例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双方的还没有解除,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庭审中,徐某出示了协议书、崔某写的欠条和备忘录等作为证据。徐某提供的备忘录上有“崔某,自动离开,从2003年到2006年6月18日所有的家庭费用之70%由崔某承担,家庭费用共计90万元,车钱11.5万元。自动离家,2006年6月18日”的字样。崔某对该备忘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和崔某婚前对个人财产及家庭开支进行约定,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双方已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财产制,家庭开支由双方按比例负担,故徐某为家庭所支出的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因徐、崔二人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支出均作出了约定,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崔某向徐某支付家庭支出63万元,偿还借款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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