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6-30 1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非法收养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收养法》),同时也影响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增加户籍管理的难度,危害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滋生弃婴和拐卖婴幼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部分群众婚育观念比较落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非法收养现象在我市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治,必将严重干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导致计划外出生人数大大增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收养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收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加强依法行政,防止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非法收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在整治过程中,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的婚育观念。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加大《收养法》、《省条例》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彻底摈弃旧的传统、落后的婚育观念,了解依法生育、依法收养是《收养法》、《省条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和违法生育、违法收养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切实做到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这种违法行为,真正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收养法》、《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上来,自觉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生育和收养行为。

  二、严格政策,注重效果

  在全面整治工作中,必须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对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合法手续,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2002年9月3日前发现非法收养的,既要严格政策,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又要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有利今后防范的原则,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予以处理。对2002年9月3日后发现非法收养的,要严格按照《省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处理。同时,对有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孩子行为的夫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坚决克服屡治不止和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管理,堵住源头

  各级计生、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依法管理力度,特别对安排生育中的已婚育龄人员、外来流动人口和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有明显差距的育龄夫妇,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和信息。对非法使用B超等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为怀孕妇女作引(流)产手术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实行凭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母婴保健册分娩制度,严禁私自接生。对擅自为计划外怀孕孕妇接生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格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申报婴儿死亡,必须由镇(乡、街道)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经医院诊疗病死的婴儿,其父母须在48小时内报告镇(乡、街道)政府,由镇(乡、街道)政府会同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干部共同查证核实。同时,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查找,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严肃依法惩处。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在办理收养和抚养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第三条关于“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控制非法收养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综合治理

  整治非法收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实践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收养法》、《省条例》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出成效。各县(市)、区在对非法收养进行整治中,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8月底前圆满完成。市计生委、市民政局要及时了解各地情况并给予必要指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