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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6)
www.110.com 2010-08-24 13:17



  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对驰名商标的日常管理要通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信息通报等予以加强,特别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平时的商标管理工作中宣传商标法、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纠正违法行为等来体现。因此,执法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充实、知识的更新就要摆到议事日程上来。

  最后,加大打击力度。保护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就要执行其规定。但是,我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并无规定,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相当含糊。特别是商标法只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商品“责令封存”的处理方式,现实上就为侵仅人自已“调包”提供了方便。近年来,非法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推销自己商品的侵权行为不断增加,直接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既要看到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还要认识驰名商标也是国家的财富和商业声誉之表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假冒产品、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的物品,还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同时,侵权人还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些规定稍嫌过轻。只是拒绝或撤销注册申请、并禁止使用是不够的,而且对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只按照一般的商标侵权处理的话,无论是从罚款的数额还是侵权的赔偿额,都不足以对假冒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实行遏制。对恶意的抢先注册、“白坐车”、“淡化”等行为,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明目张胆的假冒侵权行为要判令侵权人双倍的经济赔偿,并没收所有的非法获利。对于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直接责任人要坚决处理。“乱世用重典”,只有重罚、重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才能对严重的侵犯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企业争创名牌的斗志,增加企业保护名牌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合法的竞争,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侵犯驰名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早在1956年1月11日,毛主席视察南京无线电线厂时曾指出:“将来我们也要有自己的名牌,要让全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199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珠海时也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造出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后,对工商局刘敏学局长说:“现在看来还是要抓法,要完善商标法制,只有法制完备了,才能极大地推动我们的工作。”从我国三代领导人的谈话中,不难看出国家对商标工作的重视。⑦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逐步健全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相信我国的商标工作将会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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