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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利乐”商标权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中国某企业将“利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随即便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诉讼。再比如,北京的一家老字号企业就“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在法院也提起了相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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