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意性进行宣传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和设计存在着的随意性现象,究其根本,正是企业和商标设计者忽视了商标的适应性和宣传性,占领国际大市场的意识不强,局限性明显,也客观上限制了本企业的竞争能力,如我国的“雄鸡”牌蚊香、“芭蕾”牌珍珠霜、“白象”牌电池、“五星”牌啤酒等商标,都曾在尼日利亚、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蒙受巨大损失。还有一些生产厂家的产品被公众广泛接受,但却不知是什么牌子的,这种现象也是商标宣传随意性的主要体现。某些厂商在商品宣传中只宣传什么商品,而不宣传什么牌子的商品,最后被其他有心计的小企业抢注了该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后,方才醒悟,巨额的广告费白白浪费不说,还要花去大笔资金买断该商标。
(四)随意性地许可注册商标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但许多注册商标企业却不顾法律规定,在不了解对方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商标随意给他人使用,只凭感情用事,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不到工商部门备案,不监督被许可人的使用情况;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随心所欲,全然不顾许可人的利益,造成了假货不断,伪劣产品泛滥的严重社会现象。
(五)依法注册商标才能依法监督管理。商标权是工商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商业竞争,占领市场的强有力的经济法律手段。“入世”之后,企业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无论在商品贸易或技术贸易中,商标的作用都会日益突出,涉外的商标法律问题必将要大幅度地增加,仿制商标以牟取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渐增多,为此,我国《商标法》多次进行了修改,并在《刑法》中确立了假冒商标罪,《商标法》第40条也相应具体规定了构成假冒商标罪的3种情况,但商标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区泛滥成灾,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极大,有的地区甚至被称为“商标之乡”,几乎乡乡、村村、户户都参与印制各种商标,牟取非法利益。工商部门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大批伪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件,但仍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地区地方保护严重,一些人惟利是图,不惜后果;另外,《商标法》某些条款极不利工商部门执法,客观上给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者有机可乘,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侵权使用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工商执法部门只有监督销毁权,没有依法暂扣、没收的权利,影响了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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