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商标国际注册的实施办法作出规定
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通过这两个系统到我国的国际注册,2000年的申请量为16,837件,2001年为17,1408件, 2002年为13,681件。2000年的注册量为12,807件,2001年为16,259件,2002年为19,265件。到2002年底,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在我国获得注册的商标已192,999件。同时,到2002年底,我国通过这两个系统到其他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共有2,450件。
为了实施《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简称《共同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5月24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简称原《实施办法》),并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其他部门规章,并根据原《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这次,总局《7号令》对原《实施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明确了国家基础注册或者申请、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转让、许可和删减申请、放弃申请等具体内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是一个简洁、经济、快速的国际注册保护系统,本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国经营者的商标、地理标志尽快获得国际注册。
这次修改,从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制,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符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立法宗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商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将大力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体系。我们将继续进行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的起草调研,继续进行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官方标志备案及保护办法》、《商标管理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准则》、《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查基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中,在我国公众商标意识空前增强,商标申请量连年大幅度跃升,商标管理方面的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商标工作的关注日益加强的新形势下,我们将开拓创新,积极应对,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安青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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