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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欺诈引发的撤销婚姻登记纠纷
www.110.com 2010-08-26 14:49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一起因婚姻欺诈引起的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原告何某和第三人金荣颁发的《》。

  原告何某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自称是“金荣”的女子相识,该女子户口簿、身份证上地址注明为广西巴马县某村,婚姻状况注明为“丧偶”,二人于2007年6月12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登记后几天,“金荣”拿走了何某的手机、1500元钱及双方的结婚证后不辞而别,何某多方打听、寻找,至今仍不见踪影,遂向巴马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该院调查,与何某登记结婚的“金荣”并非户口簿及身份证地址上的金荣,法院因此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起诉。何某无奈之下起诉了西乡塘区民政局。

  法院审理查明,巴马县所略乡某村确有一人持与被告民政局保存在结婚档案中的第三人“金荣”的身份材料内容一致的金荣,但该人相貌与登记结婚的“金荣”相片不是同一人,是骗子假借了金荣的身份信息与何某进行了。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一致认为应当撤销《结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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