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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www.110.com 2010-08-26 14:49

撤销婚姻纠纷

  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办理了,其后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其婚姻。受胁迫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文整理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但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机关的登记行为不属于本案由下的争议处理依据,本人将其列入,仅供参考。

  20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0031001 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00510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001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0031001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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