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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婚姻拒绝“家庭暴力”
www.110.com 2010-09-02 13:21

  幸福的婚姻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同过去国人高稳固、维持式的婚姻状态迥乎不同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无法容忍现状婚姻的情势下,大多选择离婚。

  家庭的解体,有着各种各样的缘由,也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究其原因,既有情感纠葛,也有利益予盾等等。近日,记者采访了颍东区法院审结判决的一起因引发的离婚案件,极具典型性,或当对人们有所启示。

  案件回放

  不堪家庭暴力 妻子要求离婚

  今年上半年,对自己的婚姻感到“绝望”的王红,来到颍东区人民法院,将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决心以诉讼的方式结束自己不到两年的婚姻。

  王红是一名教师,她的丈夫刘建,是某局一名职工。2007年4月,经介绍相识的两人,办理了,顺利组成家庭。婚后,他们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在外人眼中,这样的家庭应该是幸福的。

  婚姻的滋味,或许是“当局者清”。王红诉称,结婚后,她才发现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合,几乎没有共同语言。

  或许,这是专家所说的婚姻“磨合期”。不幸的是,王红和刘建的婚姻没有经受住“磨合期”的考验。“他脾气暴躁、说话刻薄,不尊重、关心、爱护我,时常无端生事。”王红说,“我们经常生气、吵架,刘建甚至还多次殴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

  一年前,王红曾起诉离婚。为了不让家庭解体,刘建积极付出努力,甚至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果对妻子再次动手,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因为这份保证书,王红心软了,同意给刘建一次机会,最终撤诉。

  但好景不长。离婚风波后不久,双方又因琐事产生纠纷,刘建再次动手殴打王红。熟悉的一幕出现了,王红一怒之下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审理期间,王红称,刘建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她的心,两人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王红请求依法判令两人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刘建支付抚养费。在开庭时,王红还要求刘建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同王红坚决离婚的态度迥异,刘建则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2008年,王红撤诉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虽然双方之间有争议,但争议不大。刘建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判决结果

  感情确已破裂 准许两人“拜拜”

  王红对此次离婚起诉,做了充分准备。在法庭上,她提交了医院病历、被告及其母亲的保证,自己被打受伤的照片,并申请了解情况的朋友出庭作证。她希望,通过这些证据材料,能够为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颍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合法有效。原告曾因双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无法和好,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尚未满两周岁,并一直随原告生活,故仍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育费。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属原告所有。原告当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因被告提出异议,且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果后,颍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25日前付清,至该婚生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刘建享有探视该婚生子的权利。

  判决生效后,王红、刘建的小家庭宣告解体。

  举案说法

  幸福婚姻拒绝“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如何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比较“虚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判决离婚的情形列举了以下几条:“(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五条作为一项兜底条款,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也认为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据法官介绍,一般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并判决离婚。本案中,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法院以此认定其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何谓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如何认定及处理的?本案法官告诉记者,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2001年4月新婚姻法实施以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予以规范。新婚姻法除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外,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介绍,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因本案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开庭时虽然提出但已超过举证期限,故法院没有支持。

  “幸福婚姻拒绝家庭暴力!”法官呼吁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阜阳日报―余英国、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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