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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纠纷
www.110.com 2010-08-26 15:58

  美籍华人李明与中国海南某公司经理张梅(均为离异)在中国海口登记结婚。婚后张梅辞职与李明来到海口。婚后不久双方在回福建老家探亲途中,张梅突然旧病复发,李明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后便独自回到海口。张梅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李明从未回家探望。后经张梅家人催促下才将张梅接回海口。几个月后,李明以处理公事需要回美国为由,又把张梅送回海口,离开中国。李明回国后一直未与张梅联系。因一直没有丈夫李明的消息,张梅带病来到海口找李明,但李明对其不闻不问,拒绝与张梅见面,也不接听电话,更不安置张梅的生活。张梅经打听才知道李明在外又与他人同居。不得已,张梅自己在海口租房继续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20万余元,而李明一直不理,先是以回国有事为由不回来,后又以工作忙没时间,让张梅自己请保姆,不尽丈夫的义务。

  张梅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丈夫李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明在精神上、经济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被告李明辩称,李明与乙女确系夫妻关系,但一起生活时间太短。乙女生病后,李明陪同张梅做了各项检查均未查出异样,已经尽到了做丈夫的义务,张梅有兼职工作及收入,婚前还做了,其中有大量的不动产,不用举债治病,医疗费可自行负担,自己还有父母需要照顾,每月还要支付孩子的抚育费,所以不同意张梅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明与张梅结为夫妻,就应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尽夫妻之伺的义务。张梅生病后健康状况下降,无法正常工作获取生活之必需,李明应履行夫妻职责,对张梅给予关心和照顾以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现张梅起诉要求丈夫王李明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明的收入状况及年龄,法院将酌情判定扶养费的数额。综上所述,法院依据《》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明自2004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张梅扶养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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