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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婚生子女该跟谁姓
www.110.com 2010-06-30 13:31

  6月17日《案例评析》专版《婚生男孩姓氏可从俗》一文认为,对姓氏冲突的解决,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故应支持原告罗某的诉请,判决罗某之妻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姓氏权的妨害。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认为罗某的诉请不宜支持,原因如下:

  一、支持该诉请有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明文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法律明确赋予子女有随母姓的权利。子女未成年前,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和主张权利,并无不可。该条规定的是选择性权利,而非排他性权利,随父姓或随母姓均属合法而应予平等保护,父母一方无权将他方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视为妨害而要求予以排除。

  二、支持该诉请有悖于法律适用的精神。除婚姻法外,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考察诸立法之本意,并不在于简单肯定子女有随父或母姓的权利,而是针对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强调在包括决定子女姓氏等家庭生活的各方面,女方和男方享有同等的权利,以确认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一方予以倾斜保护的精神,因此母亲的这种为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不容随意剥夺。

  三、支持其诉请实际上支持了法律想要否定和改变的传统习惯。本案原、被告双方矛盾表面上是权利的冲突,实为新旧观念,即男女平等观念与男尊女卑观念的冲突。生活中的确存在子女多从父姓的现象,但存在的并不都是合理的。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正旨在移风易俗,引导和转变社会观念,最终改变男女事实上不平等的现状。现实生活中,子女随母姓或使用父母双姓的现象也已并不鲜见。如果仅以存在传统习惯为由,简单地对罗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实际上确认了父亲对子女姓氏的排他性决定权,这显然与立法的宗旨与精神背道而驰,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

  此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大量并不属于应由法律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就此提起的诉请,如无明确的法定依据,则法院不宜过深介入。因此,笔者同意原文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罗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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