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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www.110.com 2010-08-30 13:50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恩格斯曾指出:“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列宁在谈到男女平等的意义时指出:“这里不是指的要使妇女的劳动生产率、劳动量、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都要同男子相等而是使妇女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同而受到压迫。”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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