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着“母亲”遗骨做亲子鉴定 81岁儿子状告民政
www.110.com 2011-03-02 14:46
本站1月25日讯(记者 晨报)81岁的长沙市民袁志远提着已埋葬了60多年的“母亲”的骨骸做,结果显示送检胫骨不是其生母的。昨天中午11时左右,记者在省天衡司法鉴定所采访了正在该所取证的袁志远父女。
袁志远家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袁称,他母亲于1943年病逝后葬于长沙市原南区(即现在的雨花区)石马铺登隆坡嘴上。1994年,袁在母亲坟前立了一块有“原木李老孺人之墓”字样的墓碑。
2005年4月,袁前往母坟扫墓,发现“葬在那里60多年的母亲的坟墓突然不见了”。袁志远说,他曾在2004年10月15日长沙某报纸上看到市民政局刊登的牵坟公告。原来,该坟地被征用,迁坟办的成立单位为长沙市民政局,具体实施单位为长沙市第三福利院。
“但我娭毑的墓不在迁坟范围内,也不是公墓,所以当时就没迁。”袁的二女儿指着迁坟公告说。
那次扫墓回来不久,袁即找到石马铺公墓拆迁指挥部,希望能找到母亲骨骸。2005年6月的一天,袁到该公墓拆迁指挥部认领母亲骨骸。但装骨骸的编织袋上“袁母李老太君”几个字引起了袁的怀疑。
“我老妈死的时候只有30多岁,在墓碑上我们写的是‘孺人’。这副骨骸可能不是我母亲的。”当即,袁拒绝领取,并决定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定该骨骸的身份。2005年8月19日,袁把编织袋里的一根胫骨送到省天衡司法鉴定所。
“我当时真的希望这个就是我妈,墓地都买好了。”袁老说,“当时我还想,万一不是的,我又去哪里找回母亲的骨骸呢?”
2005年9月30日,鉴定结果显示送检胫骨并非袁志远生母。
去年5月份,袁志远将市民政局和市第三福利院告上了法庭。同年12月1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市民政局和市第三福利院赔偿袁志远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随后,市民政局、市第三福利院两被告对亲子鉴定单位鉴定提出质疑,于12月29日提出上诉。
“现在,我只想把母亲的遗骨找到,赶紧火化安葬。”袁志远说。
袁志远家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袁称,他母亲于1943年病逝后葬于长沙市原南区(即现在的雨花区)石马铺登隆坡嘴上。1994年,袁在母亲坟前立了一块有“原木李老孺人之墓”字样的墓碑。
2005年4月,袁前往母坟扫墓,发现“葬在那里60多年的母亲的坟墓突然不见了”。袁志远说,他曾在2004年10月15日长沙某报纸上看到市民政局刊登的牵坟公告。原来,该坟地被征用,迁坟办的成立单位为长沙市民政局,具体实施单位为长沙市第三福利院。
“但我娭毑的墓不在迁坟范围内,也不是公墓,所以当时就没迁。”袁的二女儿指着迁坟公告说。
那次扫墓回来不久,袁即找到石马铺公墓拆迁指挥部,希望能找到母亲骨骸。2005年6月的一天,袁到该公墓拆迁指挥部认领母亲骨骸。但装骨骸的编织袋上“袁母李老太君”几个字引起了袁的怀疑。
“我老妈死的时候只有30多岁,在墓碑上我们写的是‘孺人’。这副骨骸可能不是我母亲的。”当即,袁拒绝领取,并决定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定该骨骸的身份。2005年8月19日,袁把编织袋里的一根胫骨送到省天衡司法鉴定所。
“我当时真的希望这个就是我妈,墓地都买好了。”袁老说,“当时我还想,万一不是的,我又去哪里找回母亲的骨骸呢?”
2005年9月30日,鉴定结果显示送检胫骨并非袁志远生母。
去年5月份,袁志远将市民政局和市第三福利院告上了法庭。同年12月1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市民政局和市第三福利院赔偿袁志远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随后,市民政局、市第三福利院两被告对亲子鉴定单位鉴定提出质疑,于12月29日提出上诉。
“现在,我只想把母亲的遗骨找到,赶紧火化安葬。”袁志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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