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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亲子鉴定亟待法律疏导,涉及司法体制更需改
www.110.com 2011-03-02 14:46

目前,我国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亲子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以低价吸引鉴定者。由于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往往会损害妻子与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司法部门指定的亲子鉴定机构相比,民间亲子鉴定机构的不规范,也引出了诸多问题。因此——新闻故事

  近日,家住湖南长沙西长街的周先生向媒体反映:一家来历不明的生物公司在他家附近四处张贴“做亲子鉴定”的广告。为此,记者假扮成客户对这家做广告的生物公司进行了调查。据公司的人员讲,该公司的收费比医院便宜1000元左右,并绝对为顾客保密。

  此前,在温州一些公交车后窗玻璃上,也出现过“DNA亲子鉴定,温州达文基因鉴定咨询有限公司,电话……”的广告。

  明目张胆打出广告的民间亲子鉴定机构还只是一小部分。据《每日商报》报道,浙江省对外承接私人亲子鉴定业务的社会机构不下70家。其中,杭州有浙大等司法机关指定的亲子鉴定机构,也有像华大基因研发中心、迪安医学检验中心等私营机构,但更多的是一些需要将样本拿到外省检验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大多并没有打出亲子鉴定服务的广告,而是通过发小传单等其他渠道进行“地下”宣传。

  一些民间亲子鉴定机构为了抢占市场,搞起“促销”活动,甚至已经把每份样本的费用从1200元降至600元。一位从业人员讲:“我们收取的费用比司法部门指定检验机构的收费便宜许多,如果不是用来打官司,来我们这里做鉴定要划算多了。”

  除了较高利润诱惑外,拉动民间亲子鉴定市场的,还有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目前,随着婚外性行为的增加、非的频繁出现,夫妻间的忠诚和信任受到挑战,亲子鉴定案例也越来越多。据报道,目前,亲子鉴定市场每年正以20%的速度递增。以北京朝阳医院为例,该医院做亲子鉴定的案例最初一年只有几十例,而2004年增长到200多例。

  然而,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往往会损害妻子与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甚至有人称亲子鉴定是摧毁家庭的“重磅炸弹”。丈夫有无权利偷偷给孩子做亲子鉴定,民间亲子鉴定有无法律效力,如何对遍地开花的民间亲子鉴定机构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观点一丈夫无权私自做亲子鉴定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所以,古代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延续及祖先祭祀。

  而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格等。“传宗接代”已经不再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但不能否认,在许多人的心中总有一个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基因能遗传下去的一种本能。而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必然要与这种人性所契合,因此我国的《》几经讨论,把“夫妻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内容写了进去。

  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也严重损害了丈夫的人格权。并且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婚外生子也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丈夫在提起的同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丈夫能不能动辄就以“知情权”为由,无端怀疑妻子,私下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呢?不能。因为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同时,也规定“夫妻应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丈夫瞒着妻子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显然是对妻子的不尊重。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怎样,都会对一方造成伤害。

  重庆一亲子鉴定机构的法医讲了这样一件事:一个丈夫强烈要求给女儿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女儿是自己的亲生,丈夫高高兴兴地回家,却发现妻子已经自杀了。妻子在遗书中写道:“满足了你,却伤害了我。”

  不但丈夫不可以私下去做亲子鉴定,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做亲子鉴定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此可见,对丈夫在诉讼中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但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一般情况下,还要得到妻子的同意才能进行。观点二民间亲子鉴定无法律效力

  宋长青(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主任):

  在诉讼中,亲子鉴定一般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看一份证据有无法律效力,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它是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及科学仪器来完成的。对于亲子鉴定这一特殊的证据来说,要具备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鉴定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丈夫一方私自做亲子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证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所以我国对司法鉴定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这种准入制度有两套,一套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亲子鉴定机构必须由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才能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亲子鉴定。该办法中,为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未纳入鉴定名册的鉴定机构。但这种鉴定机构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设立的,而是要符合第二套准入制度,这就是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而报道中的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大多打着“生物技术公司”旗号,偷偷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他们没有经过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其鉴定主体资格不合法,所做的亲子鉴定当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这种民间亲子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未经有关部门的核准,鉴定过程得不到应有的司法监督,鉴定错误又没有追究措施,其真实性和科学性都值得怀疑。观点三民间亲子鉴定该如何规范

  张正清(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随意做亲子鉴定危害家庭和睦和社会秩序,所以必须对遍地开花的民间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使我国的亲子鉴定行业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如何规范呢?对于大多数到这些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做鉴定的当事人来说,并不想“经公”,他们看重的也不是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只想私下“弄个明白”。民间亲子鉴定机构,不但价格便宜,而且手续也比较简单,这就迎合了当事人需求。所以,通过宣传民间亲子鉴定机构的鉴定无法律效力,显然不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加强对民间亲子鉴定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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