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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
www.110.com 2010-06-30 14:03

  摘要:现代生殖技术为我们人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这些挑战突出表现为:自然人的生育权应该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父母子女关系应当采用新的界定原则、克隆人应当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等,而传统民法理论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丰富和发展民法理论成为当务之急。

  一、间题的捉出

  2002年12月6日,法国科学家、著名的克隆人组织“雷利安运动”协会主席布里吉特·布瓦瑟利耶宣布,他们已经成功地利用克隆技术产下了一个女婴,取名为“夏娃”。从有关资料看,这个被克隆的女婴如果真的诞生了,她就极有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克隆人。但是,无论该消息的真假如何,“人类的克隆将不可避免。”「1」克隆人一旦真的来到这个世界上,我们人类将会受到极大的震撼,即克隆人是人吗?克隆人能与我们正常出生的自然人融为一体吗?他们会给我们现有的常规家庭、社会带来灭顶之灾吗?在现有的法律架构下,他们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等等。本文仅从民法的角度来对现代生殖技术进行适当考察。

  二、现代生殖技术素描

  现代生殖技术不仅对无生育能力者和不能正常生育者(以下简称“生殖无能者”)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与具有正常生殖能力者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生殖尤能者的角度看,现代生殖技术帮助他们像正常生殖者一样生育自己的子女,使其既能得到精神的慰藉,又能维护其人的尊严;从正常生育者的角度看,虽然这些人不必借之来解决生育问题,但他们需要面对以下诸问题:(1)如何理解现代生殖技术所产生的积极效应;(2)如何看待现代生殖技术的直接受益者;(3)如何对待借助现代生殖技术的出生者;(4)如何解决由现代生殖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道德等问题。

  据现有资料介绍,人类已有的生殖方式主要有五种:(1)纯自然的生殖方式。这是最基本的、本能的和自然的生殖方式,始于人类之始,终于人类之终。这种生殖方式就是由男性与女性通过自然交配,使女性受精怀孕、妊娠、分娩,因而繁殖人类。这样的生殖方式既是自然的,也是人道的,可以将这种方式称为常规生育方式。「2」人工授精方式(IVF)。这种生育方式于1978年在英国首次运用成功尸它给生殖无能者带来了欢乐和喜悦,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忧虑户人工授精方式,是指人类的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完成受精过程后移植于子宫妊娠生育子女,或者直接将精子输人女性体内使其受孕生育的方式。到巨前为止,全世界出生的“试管婴儿”已达数万例,中国内地第一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10日在北京医科大学(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院)第三医院诞生。(3)转基因方式。即在第二种生殖方式的基础上,又加人了转基因过程,使本来已经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将第二种生殖方式与纯自然生殖方式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第二种生殖方式所改变的主要是精卵结合方式和场所。但人工授精法并未改变精卵本身的结构,由此诞生的生命与自然生育的生命在自然属性上并无二致。而转基因生殖法不仅改变了精卵结合方和场所,而且还改变了精子或者卵于本身的结构,即它们的基因序列。采用这种方式生育的孩子,完全是人为的结果,而不只是人工操作的结果。(4)克隆技术。这种生殖方式给人类所带来的鹰撼绝对是强力冲击波。由上述介绍可知,前三种生殖方式有一个核心的共同点,即在人类的生殖过程中,起关键作用或者说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类的精子和卵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生殖就不能完成。但是以克隆方式生殖人,就不必精子与卵子结合了,而只需将人类的体细胞植人卵细胞壳内,使其结合在一起,通过培养器将其培育成胚胎后再植人女性子宫妊娠,即可发育成婴儿。这种生殖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生殖观念。到目前为止,尽管还无法确证“夏娃”是不是克隆人,但真正的克隆人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诞生,因为克隆羊、克隆猴、克隆牛等都已经问世,而且从纯技术层面看,克隆人类已经没有问题了。(5)单性繁殖术「4」即用一系列类似精子的化学制剂来促使卵子发育成胚胎。整个生殖过程无需男性介人。该项技术已在实验鼠身上试验成功。

  除第一种生殖方式外,当第二、三、四、五种生殖方法被发明出来时,都引起了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诸方面的争论。尤其是克隆技术能否被用来克隆人类,已引起了许多国家政府的

  严重关注,并迅速地做出回应,发布了禁止将克隆技术用于克隆人类的规定。

  三、生育权之解构

  (一)生育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

  2001年初,南京一位87岁的老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离婚诉状,引出了一个关于生育权的新概念。

  生育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关于生育权的概念,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找到其他更好的解释,因此,姑且作此理解吧。

  首先,生育权是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围。尽管《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关于“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人类的生育权的人权属性。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人类的生育权还没有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或者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没有充分认识到人类生育权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将“人类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主要理由是:人类的生育是人类得以繁衍、延续的前提,没有生育,就没有人类的未来;如果哪一国政府做出在某一时期任何人都不得生育孩子的决定,能说它的决定是正确的吗?曾听说某国政府将给7岁以上15岁以下的儿童吃一种终生绝育的药,闹得在这一年龄段孩子的父母不敢让其子女上学读书。当然,目前是否有这样的药笔者尚不知道,如果真的有这样的药,而且政府也真的强制性地让某一年龄段的人服用,你说该国政府的行为仅仅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不是侵犯人权吗?只有将人类的生育权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才能足以使人类的生育权获得保障。

  第二,生育权是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而不是仅限于夫妻之间或者处于生育期的男女之间才能享有的权利,只是不同年龄段的自然人所享有之生育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对未成年人而言,生育权仅表现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形式破坏、损害未成年人的生殖系统、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因为它们是未成年人将来生育后代的基础。如果有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未成年人生殖系统、生殖器宫和生殖功能的损害,除了应依法承担侵犯其身体权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其生育权的责任。对成年男女而言,他们除了有权维护其生殖系统、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不受他人非法损害外,主要表现为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2)决定不生育子女的权利;(3)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4)决定生育子女的方式。当然,因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在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5」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了,所以,我国公民在行使生育权时不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已过生育阶段的老龄人而言,其生育权表现为:对自已在生育年龄时期冷藏的精于或者卵子(不是捐赠的精子或者卵子,因为捐献出去的精子或者卵子的支配权和处分权不属于捐献者,而且其实际意义已不再与捐献者有关系了),决定是否以人工授精或者其他方式培育子女的权利。此外,生育权还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体细胞克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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