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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www.110.com 2010-08-30 15:14

  原告杜某等三人在父亲生病期间,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而其他四名子女支付的费用很少。现原告杜某等起诉四被告,要求平均承担该医疗费用。

  [析案]一种意见认为,子女对父母均负有,两个以上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赡养义务的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赋予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追偿权,就有可能导致各子女均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尤其在被赡养人身患重病时,个别子女担心尽了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后,而无法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拒绝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赡养义务的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对多个子女的赡养义务是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主张子女之间承担连带赡养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帮助形式,还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籍等形式。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那么,对父母尽了更多生活上照顾或者精神慰藉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要求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呢?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由于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或者给予更多的生活上的照顾等都是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因而,其并不享有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子女不支付父母的医疗费。为避免各赡养义务人产生纠纷,法律并不排斥子女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给付赡养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如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多履行义务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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