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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现实意义
www.110.com 2010-08-30 15:14

  在广州,一些没与老人同住的儿女们纷纷与亲戚、邻居、学生和养老机构达成协议,以有偿的形式将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拜托给了第三方。

  据测,我国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早已超过7%。随着都市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由此引发的相关社会对策的设计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首先,年轻人为生计而忙碌,要同时扮演好成功人士、合格父母和孝顺子女的角色往往勉为其难。其次,现代社会使大家庭的概念淡化了,小家庭的概念增强了。两代人都崇尚居住的私密空间,分居的倾向日益明显,空巢老人家庭的比例增高。

  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在现代社会里,商品化养老资源的出现以及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出现使得“养老资源”和“养老功能”的概念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家庭所具备的养老资源是有限的,更多的养老资源实际上是由社会提供的,只是家庭成员要服从市场的法则通过购买行为来完成对老年人的赡养行为。家里的养老资源主要是情感资源和经济资源,而社会的养老资源则包括了情感资源(温暖的关爱、宽心的话语、亲切的眼神、频繁的互动以及对老人意愿和决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等)、经济资源(物质、商品、金钱等有形的物品)、时间资源(如陪伴聊天看病、帮助做家务等)和服务资源(如购买服务性商品,专业护理等做法)这几大类。

  广州“有偿转让”事例的不断增多,说明在社会分工细化的时代,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商品化的养老资源来满足养老需求。家庭依然是养老责任的承担者,但已经不是养老功能的执行者,“赡养”这个词在时代前进中演变成了一个内涵更为丰富的大概念:将社会化养老和家庭养老有机统一。这是现代化因素作用下的必然的养老选择之一,是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和现代化。但亘古不变的是,家庭始终是养老的责任主体,只要有儿女以及他们对父母的关爱,那么家庭养老的“灵魂”就始终存在,变动的只是家庭养老的具体方式。所以,我希望那些“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子女,请不要放弃自身应负的“情感投入”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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