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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已共同生活的应不予支持彩礼返还请求
www.110.com 2010-10-21 15:56

  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糊口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最后,确未共同糊口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哀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人民法院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哀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哀求。”如斯,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糊口的,不合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划定”。

  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糊口”取代。确未共同糊口,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以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糊口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正当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哀求,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即至少知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

  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糊口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糊口的”和“确已共同糊口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糊口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哀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糊口的”;如斯,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糊口的,不合用‘可酌情返还’的划定。”

  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天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

  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9条划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不管是索取仍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实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仍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

  《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和《婚姻法》怀法解释(二)第10条,是法院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的主要依据。因为后者是在当真审阅10余年珍彩礼返还案件的审讯实践及广泛征求公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内在的一些思惟和陈述对前者的判定条件或处置方法进行了革新和变通。因为前者并未因些失效,所以在合用前者时,应将后者体现的新思维、新内容、新方法,全面或一层层考虑融入到判决依据中去。就如给蒸煮的菜肴一道道加调料,现分别将融进新内容后第19条渐进变化的情况细析如下:

  三、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确已共同糊口的除外。

  事实上,区分索取仍是赠与,“详细情况详细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收取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附近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商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无论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仍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仍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①

  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9条划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仍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据该条,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应区分接受财物是索取仍是赠与。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划定,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为对索取仍是赠与,如不是索取是否就是赠与在理论上还存在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即第十条,明确:“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是索取也好,赠与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性质,或者法院错误地将索取认定为赠与,只要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当事人彩礼的,符正当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是否返还彩礼,与接受彩礼是索取仍是赠与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熟悉无关。

  除非男方依据上述划定第(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提出返还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划定:“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的。合用第(二)、(三)项的划定,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根据该条款,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人民法院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显而易见,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糊口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假如确已共同糊口的,人民法院同确未共同糊口的一般,也“予以支持”,则必定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糊口的,哀求返还彩礼应当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有充分理由的除外,如离婚时双方确已共同糊口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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