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断(2)
www.110.com 2011-02-15 10:03
那么,刘红玲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其婚姻能否成立?笔者认为,结婚证的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即使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或者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从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目的来看,只有在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者可撤销事由时,才可以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在这点上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不应该有差异。从撤销事由看,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两种基本情形:一种是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而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二是具有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而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婚姻法之所以对所有的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的规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效力的其他事由,目的显然是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从法庭查明的情况看,刘红玲与赵光武之间并无上述情形,因而二者不属于无效婚姻。
本案中,法院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标准评判本案较科学。刘路英与赵光武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结婚的实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姻根本不成立或不存在,而不是无效。如果认定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属于无效,那实际上承认刘路英与赵光武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本案中,刘红玲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原因是未到法定婚龄,按照婚姻法规定,本属无效婚姻。但刘红玲在离婚时已经到达法定婚龄,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婚姻有效,按离婚处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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