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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
www.110.com 2011-02-15 10:04




 

  1、结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1)必须男女双方安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违背法定婚龄结婚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如虚报结婚年龄欺骗登记机关,或不足法定年龄的事实婚,均属违法婚姻。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即要求结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丧偶或离婚的男女。只有无配偶的人,才具有结婚的条件。要求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离异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复婚,则构成。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与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与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5)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以下三个方面: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不得结婚。

  B患性病未经治愈者不得结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种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结婚。

  2、婚姻登记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

  3、的程序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标明未婚、已婚或丧偶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婚姻法》规定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经全面审查了解,男女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情况"栏内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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