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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www.110.com 2011-02-15 10:06


一、婚姻登记



2003年,全市共办理国内105,459对,比2002年上升14.07%。其中,“两地婚姻”30,895对,占总数的29.30%,比2002年上升20.55%;复婚登记1,908对,占总数的1.81%,比2002年下降1.19%;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7,927份。全市共办理离婚登记19,704对,比2002年上升29.22%;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485份。



2003年,全市共办理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结婚登记2,418对,比2002年下降10.58%,涉及5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及外国人1,583对,占总数的65.46%,比2002年下降14.52%;涉及华侨332对,占总数的13.73%,比2002年下降4.88%;涉及港澳台地区居民503对,占总数的20.80%,比2002年上升1.82%。全市共办理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离婚登记149对,比2002年上升60.22%;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12份。全市接待涉外婚姻咨询2,810人次,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




二、制宣传



2003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司法局、市法宣办联合开展了婚姻法规宣传周活动,并组织街道(乡镇)采用黑板报、横幅、文艺演出等,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2003年国庆节期间,为配合《婚姻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本市20个婚姻登记机关放弃假日休息,开展为市民办理婚姻登记活动。共办理结婚登记5,442对,离婚登记326对,创本市婚姻登记历史的最高记录。



为提高结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推进本市的精神文明建设,本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特邀结婚颁证师”制度。特邀颁证师由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贤达人士担任,在重大节假日为结婚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市民政局聘请了原市人大主任叶公琦同志等22位老同志担任本市首批特邀结婚颁证师。2004年元旦,举行了“上海市特邀结婚颁证师聘任暨新人颁证仪式”。周太彤副市长为特邀颁证师颁发了聘书,特邀颁证师先后为前来登记的10对新人颁发了结婚证书。



2003年11月17日至20日,市民政局组织了“全国部分城市婚姻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就贯彻实施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情况,以及当前城市婚姻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三、 婚姻诚信机制建设



2003年,市民政局以推行婚姻诚信为抓手,在开展“人性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了婚姻诚信机制的建设,并从10月1日起,在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推出以下婚姻诚信措施:一是制作《结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由婚姻登记社工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发放给当事人,以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诚信意识;二是在有关的登记表格、文书上,加印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结婚登记的五种情况和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种情况,以提醒婚姻当事人;三是按照婚姻登记《声明书》的要求,严把当事人签名关和口头承诺关。以上措施的实施,对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质量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婚姻介绍机构管理



2003年,市民政局取消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前置审批后,积极指导区(县)探索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普陀区在长寿路街道开展婚姻介绍机构日常管理重心下移的试点,并通过人员培训、制定管理方案,建立了婚姻介绍机构评估审查制度,对申请成立的机构开展资格评估;宝山区针对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较多的情况,定期组织机构负责人进行政策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各区(县)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婚姻介绍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徐汇区对辖区内的14家机构,进行了“三证”上墙、公开收费标准等项目的检查;静安区对辖区内的两家非法分支机构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日常管理



2003年2月,市民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民政系统示范婚姻登记处达标活动的通知》。《通知》对示范婚姻登记处的场地、设施、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003年3月,市民政局制定下发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规定》以市政府《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为依据,对婚介机构在开展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具体细化,为指导区县民政部门正确实施市政府规章,提供了操作性规范。



业务培训  2003年9月,市民政局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先后举办了2期婚姻法规与实务操作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结婚、离婚、补证的登记操作;处罚与档案管理;信息化网上办事等。全市120余位婚姻登记员分批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



信息化工作   2003年,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涉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精神,本市作为全国试运行的试点单位之一,于9月份在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完成了网络设备的配置,为在全国试运行作好了前期准备。



2003年,市民政局在静安、卢湾、徐汇、闵行等11个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了国内婚姻“网上办事”应用软件系统,开展了婚姻登记网上咨询、表格下载、预约受理等业务的试点工作。该系统自9月份推出以来,全市共有343人次进行了网上咨询;505人次进行了网上预约。至年底,通过网上预约完成婚姻登记共229对。




六、2004年一季度婚姻工作



“上海市示范婚姻登记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婚姻登记员”评比工作  按照2003年初制定的“上海市示范婚姻登记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婚姻登记员”标准,对本市各区县民政局申请上报的上海市示范婚姻登记单位和优秀婚姻登记员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考核,经综合验收和评审,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全市共有11个婚姻登记机关被授予“上海市示范婚姻登记单位”荣誉称号、共有34人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婚姻登记员”。在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基础上,我局对市婚姻管理处、浦东新区和徐汇区婚姻登记处和黄锦英、庄阿忠、刘敏霞、曹宏、吴海振等5人作为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向民政部进行了申报。



制定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政策  根据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和上海实际情况,市民政局于四月上旬出台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对本市公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从四月十五日起正式实行。这项便民利民的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筹建工作 根据市编委同意市民政局成立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的批复精神,婚姻管理处会同局组织人事处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中心的法人登记、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等各项筹建工作,争取在五月份使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开始运行。



本市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为贯彻《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员的着装进行了规范。五月一日起,本市婚姻登记员将统一穿着枣红色的西装和藏青色的西裤,并佩戴领带、领结,展现本市婚姻登记员的形象。




七、2004年二季度婚姻工作



1、按照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婚姻介绍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逐个提出了处理意见;同时对网上政务公开信息全面进行整理和修改,按时保质地完成了任务。



2、认真配合民政部做好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的各项筹备、召开工作,包括材料准备、会务保障、参观接待等,确保了会议的顺利召开,取得了圆满成功。



3、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文件的精神,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全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程序、表式和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并于4月15日在全市正式开展此项便民服务。



4、开展了对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机构、体制,婚姻服务市场化等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了情况,提出了对策、建议;并推动婚姻诚信制度建设和推行社工婚导员工作。



5、开展了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的服装制作工作,并在4月底前全部制作完毕并发到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5月1日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做到了统一着装。



6、积极开展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的筹建、运转各项工作,办理了中心的法人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完成了中心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于5月初正式运行,登记人员也已经上岗。婚管处逐步向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做好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业务移交和传帮带工作,做到交接有序、不断不乱。



7、召开了第二季度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科长业务工作例会,通报了民政部有关政策,交流了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



8、召开了部分婚姻介绍机构负责人的业务研讨会,通报了相关政策,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9、起草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组织保障、人员编制、经费的有关意见,以及业务工作、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检查监督。



10、召开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布置上海贯彻的意见。下发本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严格制止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11、初步完成了本市居民事实收养历史遗留问题中关于当事人先生育、后领养的情况调查,草拟了调研报告;并召开了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委等委办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调研论证会,听取了意见。



12、对婚介机构现状及评估体系的调研工作的前期准备,成立调研小组,筹备工作经费,制定调研提纲,明确调研内容和表式设计。



13、参与市依法行政法制宣传的大型咨询活动。



14、配合局监察室完成对区县婚姻登记机关的现状和婚姻服务情况调研报告的定稿。



15、二季度全市办理国内结婚登记28624对,国内离婚登记6645对;办理登记639对,登记55对;办理国内收养登记123件,登记22件。




八、2004年三季度婚姻工作



1、开展全市婚介机构现状、问题与管理对策的课题调研,发放7000份抽样调查表,制定调研工作方案,召开部分区县科(所)长座谈会,对婚介机构十个理事单位进行调研,走访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等部门,基本完成调研报告初稿和婚介机构资质等级评估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婚介行业服务细则(征求意见稿)等附件材料;



2、开展对浦东、闸北、杨浦、嘉定、青浦、徐汇、南汇、普陀等区县婚姻登记机关执法检查,重点是依法登记,实行“三分离”情况和收费情况的抽查;



3、对市政府修改的“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并对处罚实施意见进行修改;



4、草拟制定了区婚姻登记机关窗口接待和十项规章制度;



5、筹备上海市“收养家庭评估工作现场会”的会议,完成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6、会同市发改委召开关于研究事实收养解决的具体方案的协调会;



7、会同市婚介管理协会对85名新参加婚介资质的的老师进行上岗培训;



8、会同局执法监察处对十个非法婚介机构进行了执法检查;



9、进行婚姻系统创文明行业再动员,召开区县科(所)长、登记中心主任会议,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婚姻登记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三分离”和婚姻服务的“三公开”(价格、标准、责任公开);



10、对贯彻条例中出现的新情况,主要是精神病人登记和冒名顶替登记的个案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并报民政部,要求民政部出台救济政策,即上级登记机关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撤销权;



11、参加民政部组织的对重庆市、四川省的婚姻登记执法检查;



12、完成对收养登记员、新上岗的婚姻登记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



13、制定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十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婚姻收养登记员的工作流程,下发区县贯彻实施;



14、参加部分城市婚姻登记工作交流会,对贯彻条例中出现的新情况,主要是精神病人登记和冒名顶替登记的个案等进行探讨,要求民政部出台救济政策;



15、会同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研究如何更好的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商讨如何具体操作事宜。



16、三季度全市办理国内结婚登记25329对,国内离婚登记7098对;办理涉外结婚登记657对,涉外离婚登记73对;办理国内收养登记108件,涉外收养登记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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