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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女方不轨 赔偿男方三万
www.110.com 2010-08-24 15:03

 



    女子婚内与他人生子,男子抚养“儿子”4年多。2006年5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女方不轨导致婚姻破裂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孟某(男)与崔某(女)离婚;所生子由崔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崔某赔偿孟某精神慰抚金2万元,经济补偿金l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孟某与崔某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8月崔某生一男孩,崔某称该男孩与孟某无血缘关系,孟某否认,但孟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婚生子一直随孟某生活。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崔某与别人有不轨行为,被孟某发现,孟、崔于2005年元月分居生活至今。孟某要求离婚,放弃抚养崔某所生子,并要求崔某赔偿其精神慰抚金50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要求离婚,崔某同意且崔某婚姻存续期间不忠实孟某,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原、被告离婚;崔某所生子,孟某称与其无血缘关系,放弃抚养,因此,婚生子应由崔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崔某自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生子,并有不忠实孟某的行为,已给孟某精神上造成痛苦和伤害;同时孟某抚养生子4年多的时间,付出相关抚养费用,崔某应对其过错行为给孟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害予以赔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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