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不养子 丈夫抚恤金领取减少
www.110.com 2010-08-24 15:03
6月20日下午,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恤金分割纠纷案。
2005年12月4日,原告王某和李某之子,原告王辉(化名)之父、被告赵某之夫王某在义马市黄河冶炼厂工作期间被机器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原、被告和义马市黄河冶炼厂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义马市黄河冶炼厂一次性赔偿死者王某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15万元。后原、被告就该赔偿款分割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死者望某和被告2000年10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王辉,2004年4月,被告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孩子一直随王某生活,王某死后,孩子随原告王某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三原告和被告作为死者王某的近亲属,均有权分得该死亡赔偿款,但赔偿协议中未就具体赔偿项目、数额明确约定,导致原、被告双方因赔偿款分配产生分歧。原告王辉(化名)年龄较小,其抚养权和教育费应从中优先支付,原告王某和李某年老体弱,又无其他抚养人,该二人抚养费也应中优先支付。其余款项应视为抚恤金给予原被告双方予以合理分配,原告王辉(化名)自幼丧父,原告王某和李某老来丧子,精神打击较大,在分配时应适当照顾。被告和死者王某生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长期不归,致夫妻感情破裂,死者王某生前曾向法院诉讼离婚,被告赵某应适当少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王某死亡赔偿金150000元,原告王辉(化名)分得47354.17元,原告王某和李某共分得86924.83元,被告赵某分得15721元,原告王辉(化名)分得的赔偿款由原告王某和李某代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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