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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离婚后证实儿子非亲生
www.110.com 2010-08-13 11:31

王菁 诸达鹤

  陈先生离婚时发现自己的儿子与自己不像,后经果然得以证实。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前妻返还陈先生抚育费3580元;支付亲子鉴定费3000元;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986年陈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儿子随妻子生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育费20元。没过多久,陈先生发现儿子不像自己,这一疑点一直持续到去年,陈先生经其儿子同意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他们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陈先生遂将前妻告上法院,他在法庭上诉称,经亲子鉴定,他与儿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前妻在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且隐瞒真相至今,对其造成极大伤害,故要求赔偿抚育费5万元、鉴定费5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前妻辩称,陈既然离婚时已认为儿子与其不像,当时就应提起诉讼。现诉至法院,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况且,儿子从小到大,都是其一人抚养的,离婚后陈总共支付过2400元,其中2000元是直接给付给儿子作零花钱的,此外还送了一辆自行车给孩子。而陈又无证据证明支付过5万元的抚育费。关于亲子鉴定费,其认为是陈与儿子协商后去做的,未经其同意,故对该费用不予认可。

  在审理中,许女士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仍为陈先生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认为,陈先生儿子年幼随其生母生活,其确实有客观因素不得以而为之。后陈先生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故现起诉至法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前妻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至于陈先生称他曾支付抚育费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考虑到其前妻承认陈曾给付儿子零花钱及送自行车等事实,说明陈先生与儿子之间是时有往来的,故在陈先生前妻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陈先生承担了一定的。儿子非陈先生所亲生,前妻理应返还由陈先生承担的抚育费份额,金额由法院按照离婚调解书中每月20元标准计算至陈的儿子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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