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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扶养案当事人举证须知
www.110.com 2010-08-13 1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当事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3、要求赡养、抚养、扶养者应提供本人现实的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给付方现实的经济状况及家庭人口。
  
  4、要求改变关系或增加子女扶养费者,提供证明子女关系的司法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提供对方的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请求变更的,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明材料。
  
  5、请求确认或的,应提供或有关证明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供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提供医疗诊治证明及送养时是有隐瞒等证明材料。
  
  6、提供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要证明的问题、证据保管单位和部门、证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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