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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可以返还吗?
www.110.com 2010-06-29 16:54

  的含义

  目前的有关法律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但仍然具有严格的针对性,通常的理解是,彩礼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多为订立婚约前后给付。依习俗给付和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是彩礼的两大特质,二者缺一不可。

  离婚后彩礼的处理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彩礼返还的原则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对于登记结婚之后,仍需返还的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双方办理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在立法上杜绝借婚姻骗取财物、索取财物的行为发生。彩礼以结婚登记作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现象,但尚不能排除少数人以假结婚作为索取、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此两种例外情形规定为当事人在遇到假结婚被骗取、索取财物时留下了法律救济渠道,同时也弥补了附条件赠与本身实践应用的缺陷。

  2.体现民法的公平、合理和务实性。登记结婚作为彩礼赠与的成立条件,但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只体现为一个程序而已,而当事人送彩礼的真正现实愿望则是希望男女建立长久、稳定的,而当当事人付出了较大的代价,男女之间只履行了登记手续而未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显然是事与愿违,彩礼不予返还,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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