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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www.110.com 2010-08-30 17:14

“买断工龄”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也未涉及。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理解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认同,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应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是个人财产。论述如下:


    “买断工龄款”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该从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组成来分析确定。“买断工龄款”是由该职工在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再就业补偿金两部分组成。是企业将该职工的连续工龄核算计价后的补偿,无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职工档案转至劳务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自此,该职工与单位之间再无干系。可见,“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是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龄及在就业的一种经济补偿,作为其今后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的保障。


     从“买断工龄款”的构成上看,有一部分钱是对劳动者工作限的一次性补偿,这部份款项具有工资的属性,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工作期间相重合的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若将“买断工龄款”作为买断方的个人财产,就剥夺了另一方应享有的财产权,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工龄款中关于夫妻结婚前的工龄折算和再就业部分的补偿也要参与分配,从现实情况看,许多工人尤其是中老年工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当今就业艰难的形势,再找到一份工作比较困难。因此,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笔款项是以后的基本生活和就业保障费用,甚至是养老钱。该款项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显然侵害了买断工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应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是个人财产。“买断工龄款”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笔者认为,对“买断工龄款”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来计算。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买断工龄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买断工龄方的个人财产。


     受国家宏观调控及经济政策的影响,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了使企业盘活,使企业更加有生命力,纷纷采取改组或股份制改造等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人浮为患,人满为患的弊病,企业只好采取职工下岗或买断工龄的方法减员增效。一次性取得此笔大额补偿的一方,反而心理不踏实了,因为他(她)清楚的知道,这笔钱领了以后就没有其它的了。所以,对此笔款项看得比较重,解决不好的,容易引发夫妻间的纷争,离婚时,为双方在财产上的争执埋下了伏笔。希望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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