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www.110.com 2010-08-30 15:38

  近日,黄女士因离婚问题到市妇联寻求法律帮助。据黄女士介绍,她和丈夫结婚刚满2年,现住的房子和车子都是丈夫婚前就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最近,黄女士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一女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她无法接受,决心与丈夫离婚。黄女士认为离婚是因丈夫过错导致的,应该要向其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多,不知能否要求他以房子或车子来进行赔偿,故到妇联咨询相关问题。

  分析:

  我国《》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离婚时黄女士的丈夫是应当向黄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该赔偿款项的来源,应当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分得的份额、他离婚之后的个人收入等。目前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大多采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斜的方式,即让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根据黄女士的目前情况,最关键的应该是收集证据,来证明丈夫的过错程度,才能确定其能否获得丈夫的婚前财产作为赔偿。但是,如果黄女士与丈夫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话,那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以任何财产作为赔偿都是可行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