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三)
www.110.com 2010-08-30 15:39

  公证与法律的撞击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知识经济作为先导的时代,即以无形财产作为竞争的重要财富。婚前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即有形财产,对个人或夫妻间的无形财产却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别。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远远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的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